藥價一半用于“公關”(深閱讀)
成本不足1元的注射液,售價超10倍;采購要過N道關,藥價的50%竟然都是“公關費”。在福建漳州近期查處的醫療購銷領域腐敗窩案中,市直區縣73家醫院,包括全部22家二級以上醫院100%涉案,醫生退贓金額達2049萬元。
藥價50%用于公關,采購要過N道坎
今年40歲的周某是一名“資深”醫藥代表,2006年開始在福建漳浦縣等地推銷藥品,至去年年底,她的銷售額達到375萬元,涉嫌行賄金額近百萬元。“每一關都需要‘公關’”。為計算各個醫生的“工作量”,周某買通了醫院的統方員,每月按各科室醫生開具的藥品計算提成,統方員按每盒或每瓶0.5元收取好處費。
據被查處的醫藥代表交代:“藥廠生產的某一藥品到患者手中要經過4關:通過招投標進入省一級藥品集中采購目錄,再進入地市一級衛生管理部門的藥品目錄,然后,醫院采購該藥品,科室醫生在診療時使用該藥品。”
醫藥銷售區域經理卓某等人表示:“要確保藥品進入省級藥品集中采購目錄,一些廠家或藥品經營企業負責對組織招投標人員行賄,并通過圍標、串標等手段確保中標;之后,為了入圍地市一級確標的藥品目錄以及醫院采購該藥品,地區一級的醫藥代表又要負責‘搞定’衛生、藥監和醫院相關負責人。”
然而,進入中標目錄僅是第一步,“藥廠之間競爭很激烈,即使中標,醫生在診療時仍可開不同的藥品,這就還需要‘再公關’。”
調查顯示,藥品生產企業給經銷商的“營銷”費用一般是藥品中標價的50%左右,區域經理一般將15%左右用于“公關”當地衛生、藥監等部門相關人員,將30%左右給予二級代理及下線業務員。這些下線人員負責“公關”各家醫院,給醫院負責人及科室醫生的“好處費”占其中25%左右。
藥品價格由藥廠定,缺陷大,成本僅占藥價20%
據醫藥代表供述:“藥品價格構成比例中,成本價往往不到20%。”
漳州市衛生局醫療機構藥品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說:“藥品的成本主要是由參加招投標的企業自行報價,只要其報價不高于該企業在其他省份的中標價就行。”
蔡某是一名醫藥代表,他介紹說,其推銷的“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”(2ml×0.3克),每支成本價不足1元,醫院采購價為10元,零售價為11.5元。
漳州市紀委相關負責人提出,案件反映出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存在重大缺陷,藥品定價是由藥廠說了算,而藥廠為了使自己生產的藥品能較好地銷售,往往給商家在藥品流通環節留下較高的利潤空間,導致藥價虛高。
當前,藥廠、藥品經營企業、醫藥代表和個別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等結成利益共同體,圍標、串標等行為時有發生,招投標在一些地區不但沒有降低藥價,反而多了權力尋租空間。
該負責人說:“羊毛出在羊身上,這些‘公關’成本最終由患者和國家醫療投入資金‘買單’。”
“隱形福利”成“行規”
從漳州查獲的案件看,醫療購銷領域腐敗滋生于藥品生產供應、采購、配送、醫生診療用藥各個環節,全市1088名醫務人員和133名行政管理人員涉案。二級以上醫院全部涉案,主要是這些醫院用藥量大,是藥企、醫藥代表公關的主要對象。
“整治回扣藥,老百姓能得實惠,過度診療也能有效控制。”漳州平和縣紀委書記張嬌興說,“全縣九成醫生涉案,而查處醫療購銷領域腐敗窩案后,縣里醫院診療費用一個月就下降300多萬元。”
一些專家指出,如果不能建立起一種科學、合理的對醫療機構的補償機制,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“以藥養醫”問題,僅僅通過行政命令手段包括藥品集中招標來解決藥價虛高問題,即使取得一些成效,也只是暫時的、表面的。
同時,專家認為,有關部門應在科學合理地評估藥品生產、銷售、研制等成本基礎上,按“藥品差比價規則”,擠干藥品定價中的水分。
(據新華社福州7月22日電 記者鄭良)
《 人民日報 》( 2013年07月23日 04 版)